|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蓓)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显示,独立董事赵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赵蓓拥有丰富的学术和从业背景,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并兼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赵蓓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7次董事会及2次股东大会,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确保决策科学性。
作为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赵蓓参加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财务报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等进行了审议。赵蓓还赴德国埃尔福特工厂和匈牙利德布勒森工厂进行现场调研,了解欧洲工厂运营情况。
赵蓓关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2024年,公司未发生重大变更或豁免承诺、被收购情形,未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赵蓓支持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聘请致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H股审计机构。此外,赵蓓对聘任郑舒为财务总监表示赞同。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3月修订)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与保障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控制的目标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的职责。审计部需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审查与评价。审计部独立于财务部门,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审计人员,且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信息、协助建立反舞弊机制、定期报告审计情况等。公司赋予审计部多项职权,如要求报送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审批审计报告、制止违规行为等。审计流程涵盖审计计划、通知、方案制定、实施、报告提交、结论下达及后续审计。审计部还需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在特定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专项审计。制度还规定了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育辉) 解读:2024年度,吴育辉作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吴育辉拥有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兼任多家公司独立董事。年内,吴育辉出席了全部7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吴育辉主持召开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吴育辉还赴欧洲匈牙利和德国工厂进行现场调研,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为吴育辉履职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吴育辉对关联交易、聘任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公司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利益。吴育辉将继续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其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须为独立董事,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研究并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审查及批准管理层薪酬建议,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监督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等。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且会议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本工作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涵盖对外担保的定义、审批流程、管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相应机构批准。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特定情况下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如单笔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涉及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经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法务部门。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财经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并对被担保人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公司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担保信息透明。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并提出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的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两名须为独立董事,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相同。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和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和审核,并就董事和高管的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此外,提名委员会还需支援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审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制订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等。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讨论董事和高管的工作表现及是否需要更换。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本工作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货币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货币资金控制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涵盖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
制度明确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流程,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如支付审批、支付办理、会计记录、盘点清查和审计监督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支付业务需填写《付款申请单》,经过多层级审批后,由资金会计合理调配资金,结算专员复核并办理支付。
现金管理方面,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现金须存入保险柜,定期盘点。银行存款管理要求结算专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公司还规定了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的安全措施,以及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
此外,制度强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遵循相关规定,防止资金占用或转移,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董事会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旨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该政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董事会成员的招募、选拔、培训、评估及日常管理,确保操作符合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政策强调董事会成员应在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专业技能及行业经验等方面保持均衡与多样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阅及评估董事会组成,并就新董事委任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全面衡量候选人对董事会多元化的贡献。
提名委员会将基于一系列多元化可计量目标进行提名和选举,包括性别、年龄、国籍、文化背景、专业经验等。委员会每年至少评估一次政策有效性,确保政策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
政策概要及执行进展将披露于公司年度ESG报告和企业管治报告。政策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解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规定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媒体发布。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价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披露。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经营事项、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第四条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意见。第五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条公司A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H股的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公司A股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具体披露的信息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公司H股中期报告披露: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第十五条其他H股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第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文件。第二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有关。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使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节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第四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过后及时对外披露。第三十九条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第四十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审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四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联系。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第六十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第六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六十三条 若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豁免披露。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第五章 罚则第六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九条 如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3月。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3月制定)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市值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市值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该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强调合规性、系统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使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并通过战略发展、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手段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董事会领导市值管理工作,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制定长期目标,提升公司质量。董事长督促执行相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具体工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制定和监督策略执行。
市值管理方式包括资本运作、预期管理和内部监测预警机制。资本运作涵盖收购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再融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等。预期管理涉及投资者关系、媒体关系和资本品牌管理。内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控关键指标,当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0%时触发预警,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禁止在市值管理中从事操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2025-03-15 | [宁德时代|公告解读]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 解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和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包括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尚未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外部相关人员。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的关键时点、人员和方式,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建平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中,郭建平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未出现缺席情况。报告期内,实际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5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意见,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
郭建平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共出席审计委员会4次,确保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他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股东提问,通过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沟通,维护股东利益。他还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确保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未被收购,定期报告按时披露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
此外,公司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并按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郭建平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义华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指出,独立董事王义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王义华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5次,均亲自出席且未缺席。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她出席了4次审计委员会和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她还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提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未被收购,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未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或重大差错更正。公司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任议案,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年度审计机构。此外,公司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等议案。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斌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指出,独立董事周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报告期内,周斌出席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5次,均未缺席。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周斌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确保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周斌还通过多种渠道与中小股东沟通,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提问,参与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听取股东意见。
在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周斌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此外,公司审议通过了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变更承诺、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等情形。公司推进了董事薪酬方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和实施。
周斌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必易微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管理层编制了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审计所载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相关内容核对无重大差异。汇总表显示,2024年初往来资金余额为22,751.41万元,2024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为5,145.21万元,2024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为1,500.00万元,2024年末往来资金余额为26,396.61万元。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涉及多项资金往来,如厦门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必易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单源半导体有限公司、成都市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和成都动芯微电子有限公司等,均为非经营性往来。该专项说明仅供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现金管理产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募投项目包括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监事会和保荐人均发表同意意见。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现金管理所获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经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容诚所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等,并出具专项报告。容诚所在审计过程中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保持沟通,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容诚所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经验,勤勉尽责,客观公允发表独立审计意见。2025年3月7日,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认为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12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同意调整“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电机驱动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两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延期至2027年5月。
调整原因包括房地产市场波动使房产购置支出减少,与上游封测厂合作加深降低设备购置需求,研发人员和子项目扩充增加费用化研发投入。调整后,电源管理项目调减房产购置及装修费、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调增研发人员薪酬和试制开发费用;电机驱动项目类似调整。两项目总投资额不变,分别为27,671.56万元和15,486.52万元。
监事会和保荐人均发表同意意见,认为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且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划旨在加强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综合考虑了发展战略、竞争环境、行业趋势、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金需求、投资者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规划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及条件。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视同回购股份金额纳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现金分红需满足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及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条件。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还将根据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安排,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需提出明确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提供便利参与渠道。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 2025-03-15 | [必易微|公告解读]标题:必易微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解读: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01.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77.79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325,259,101.80元,累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67,529,087.31元,累计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47,364,750.01元,累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62,320,213.28元,募集资金专户应有余额为288,160,459.29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多家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也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资金均已赎回。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4,237.0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完成“必易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62,320,213.28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人均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