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8 | [*ST荣控|公告解读]标题: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解读: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2024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报告指出,荣丰控股通过现金出售方式向控股股东盛世达出售持有的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33.74%股权,交易完成后,荣丰控股不再持有威宇医疗股权。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于2023年5月10日完成,盛世达分两期支付交易对价,首期支付14,200万元,第二期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但由于资产变现不及预期未能按时支付。经协商,懋辉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抵偿债务。截至报告出具日,交易各方已履行完毕相关协议,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情形。2024年荣丰控股实现营业收入13,346.04万元,同比增长13.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777.52万元,同比降低640.96%。公司治理结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际状况基本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关注上市公司业务持续经营能力。 |
2025-05-18 | [梅花生物|公告解读]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1日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3570.8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5%,回购专户内的股份数量为35708400股。
2025年3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15日审议通过。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内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4206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12亿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30日,每股分配比例变更为0.42597元(含税)。
根据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2025-05-18 | [*ST名家|公告解读]标题: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解读: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年报问询函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关注公司在建工程“LED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43亿元,工程进度59.6%。项目原计划2020年6月30日完成,因建设地点规划调整、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因素,项目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现有灯具生产线基本满足需求,项目建设需求不再迫切,且与总包方产生分歧,导致进展缓慢。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尚需外立面装修及园区绿化等投入。经评估,该项目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可收回价值为14,092.16万元,减值482.01万元。前五大供应商中,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全资子公司,其余供应商无关联关系。保荐机构认为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 |
2025-05-18 | [ST升达|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整改及追偿措施,相关诉讼进展、法院执行、资金追回、担保责任履行及债务逾期情况。华宝信托于2020年3月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后,积极协助公司整改。整改措施包括全面核查违规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印章管理和资金支付审批等。追偿措施包括通过诉讼向升达集团追偿、起诉银行返还扣划资金、上诉减少赔偿责任。对于违规担保案件,法院判决升达林业不承担担保责任,但需承担部分过错赔偿责任。公司已就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计提预计负债。此外,核查结果显示,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 |
2025-05-18 | [ST升达|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解读: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公司存在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有息负债本息余额2.62亿元,逾期债务1.19亿元,预计负债2.80亿元。公司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1.45亿元,主要为对华宝信托的借款14368.95万元。公司可支配货币资金1.79亿元,预计2025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1亿元,偿债能力充足。逾期债务主要来自原控股股东违规资金占用和担保,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包括成都农商行、富嘉融资租赁、证券虚假陈述等,已计提预计负债28033.11万元。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7.33亿元,净利润0.12亿元,LNG及燃气销售收入5.76亿元,同比下降7.51%。公司2024年净利润扭亏为盈主要因营业利润增长3031.76万元,财务费用下降486.02万元。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影响核心子公司经营,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公司已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股票交易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2025-05-18 | [恒瑞医药|公告解读]标题:恒瑞医药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解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瑞医药”)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恒瑞医药已完成股份回购,实际回购股份14,351,878股,占总股本0.22%,成交总金额634,665,849.66元。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受让11,500,000股,剩余7,646,166股。2024年再次回购12,905,144股,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受让1,220万股。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回购专用账户持股8,351,31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以分红派息登记日股本(扣除回购股份)为基数。根据计算,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19974元/股,实际分派的除权(息)参考价格为51.36元/股,影响小于1%。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2025-05-18 | [柏诚股份|公告解读]标题: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指出,公司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2024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确定首次授予日及授予对象。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57,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39元/股。2025年3月25日,公司披露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回购原因系激励对象李俊离职,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10,464.00元加上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相关申请,预计回购注销将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公司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
2025-05-18 | [滨化股份|公告解读]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2025年3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该部分股票将于2025年5月21日完成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27,000,000股。公司还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
2025-05-18 | [中科曙光|公告解读]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规定,律师核查了相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低于2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5元/股,实施期限为12个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463203784股,扣除已回购的784041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1462419743股。
2025年3月3日和3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每10股派现金红利2.7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94853330.61元(含税)。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变动,每股分配比例不变,分配总额相应调整。
根据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2025-05-18 | [博迈科|公告解读]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博迈科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博迈科于2024年1月2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拟以4000万至8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A股,回购价格不超过11.70元/股。2024年3月29日,公司调整回购价格上限至17.00元/股。2024年5月21日,因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16.85元/股。截至2025年1月24日,公司累计回购4,348,000股,支付资金总额47,192,672.06元。
2025年3月2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实现合并净利润10,054.57万元,拟以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回购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不分配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实施差异化分红。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1%以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
2025-05-18 | [*ST名家|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的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解读: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7亿元,同比增长44.0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53亿元,同比减亏2.47亿元;工程施工业务毛利率为24.31%,比上年同期增长18.8个百分点。公司主要通过承接照明工程、销售产品获取收入,照明产品主要用于自行的照明项目施工,同时也对外销售。2022年至2024年,工程施工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15%、68.41%、81.10%,毛利率分别为0.58%、5.51%、24.31%;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1.76%、26.21%、16.86%,毛利率分别为-84.55%、44.94%、16.67%。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85%、17.23%、23.06%。公司2024年确认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梧州市骑楼城城市更新项目、龙南市客家文化城建设项目等。应收账款余额为9.06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99亿元,计提比例为66.14%。合同资产余额为2.18亿元,计提坏账准备1.00亿元。公司在建工程为LED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1.43亿元,工程进度为59.6%。公司应付账款余额为3.39亿元,期初为4.55亿元。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0.06亿元,较上年进一步恶化。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4.7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0.9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7.79%。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2025-05-18 | [电投能源|公告解读]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解读: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公司未曾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对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已消除。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