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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公告日期 最新公告与解读
2025-12-04

[重庆啤酒|公告解读]标题: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就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4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6年度短期理财产品办理、铝材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及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5-12-04

[中远海能|公告解读]标题:展示文件

解读:本文件为一份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由COSCO SHIPPING DEVELOPMENT (HAINAN) CO., LTD.作为船东,与租船人PAN COSMOS SHIPPING & ENTERPRISES CO. LIMITED就新建油轮船舶(Hull No. T300K-138)签订。船舶将在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建造,交付时间为不迟于2027年4月30日,交付地点为大连造船厂安全泊位。租期为240个月,允许租船人选择±90天调整。租金按月预付,以人民币结算,具体金额未在表格中填写。租船人负责船舶运营、维护、保险及合规,包括遵守国际航行限制和环保法规。红还地点为中国或新加坡范围内的安全港口,需提前发出红还通知。争议解决方式为香港仲裁,适用香港法律。合同还包括关于融资安排、抵押、保险责任、排放合规及制裁合规等条款。

2025-12-04

[重庆啤酒|公告解读]标题: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解读: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6年度办理短期理财产品、2026年开展铝材套期保值业务以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五项议案。会议由董事长Jo?o Abecasis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就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5-12-04

[傲农生物|公告解读]标题: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为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担保的公告

解读: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在2026年度为下游客户、产业链供应商等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担保,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度同类事项股东会召开日止。截至2025年10月31日,对产业链合作伙伴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395.77万元。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12-04

[泛微网络|公告解读]标题:泛微网络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公告

解读: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自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6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不超过2,544,250股,占公司总股本0.98%。该股份来源于2024年2月7日至5月6日期间公司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实施的回购。出售所得资金将用于补充主营业务及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本次出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承诺此前关于股份出售的安排与披露一致,且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在决议前六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025-12-04

[旷达科技|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书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解读:旷达科技控股股东沈介良于2025年9月5日与株洲启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11,834,831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8%,转让价格为5.39元/股,交易总价2,219,789,739.09元。同时,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放弃及不谋求控制权承诺。本次转让已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通过,并获得株洲市国资委批准。2025年12月4日,双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后续需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株洲启创,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12-04

[南华集团控股|公告解读]标题:展示文件 - 关连交易

解读:2024年10月24日,Welbeck Holdings Limited(卖方)与Splendid Enterprises Limited(买方)就出售Poben Consultants Limited、Pok Lake Profits Limited及Tripstowe Management Limited三家公司各100%已发行股本签订买卖协议。卖方为华南控股有限公司(SCH)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SCH于港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0413)。买方由SCH的控股股东兼董事Ng Hung Sang先生全资拥有,属SCH的关联人士。目标公司分别持有17张A类会籍、23张B类会籍及5张干船架会籍,均为Clearwater Bay Golf & Country Club的受益持有人。交易总代价为1.85亿港元,将通过抵销Ng先生或其关联方向集团提供的股东贷款支付。完成须待多项先决条件满足,包括独立股东批准及监管许可等,并须于2024年12月2日或各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前完成。

2025-12-04

[海顺新材|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转股价格的公告

解读: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实施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前转股价格为17.48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7.2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12月12日起生效。

2025-12-04

[泛微网络|公告解读]标题:泛微网络公司章程(2025年12月4日修订)

解读: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5年12月修订,明确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636.5955万元,股份总数为25,636.5955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章程规定了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政策、股份回购与转让、对外担保及交易审批权限等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程序。

2025-12-04

[金杯汽车|公告解读]标题: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解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4,558,558元,营业期限至2034年5月14日。章程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设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利润分配政策为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20%。章程还规定了股份回购、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程序。

2025-12-04

[金杯汽车|公告解读]标题: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解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至少四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方针、审批财务预算、聘任高管等职权。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2025-12-04

[永升服务|公告解读]标题:购股权计划

解读:永升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95)于2025年[●]采纳《购股权计划》,有效期自采纳日起五年,旨在激励合资格参与者,促进集团长远发展,并增强人才吸引力与保留能力。合资格参与者包括集团在职雇员、行政人员、高级职员及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可于计划期间内向选定参与者授出购股权,行使价不低于要约日期股份收市价或前五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的较高者。购股权归属期不少于12个月,行使期间不得迟于2030年12月31日。计划设“计划授权限额”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72,855,400股),其中本计划固定限额为约3.51%(60,600,000股)。超限额授出须经股东批准。购股权不可转让,特定情况下将失效。董事会可因表现未达标等原因回拨购股权。计划受香港法律管辖,须经股东普通决议批准及联交所批准后生效。

2025-12-04

[金杯汽车|公告解读]标题: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解读: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规定了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细化了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编制与后续审计要求,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5-12-04

[卫光生物|公告解读]标题:关于签订《血液制品技术合作合同》的公告

解读: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合作方签订《血液制品技术合作合同》,涉及技术许可费用1200万美元和技术转移服务费400万美元,合计1600万美元。合同涵盖6个血液制品品种的生产技术许可及转移,许可区域限于合作方的四个生产基地,公司保留技术所有权。合同生效后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025-12-04

[中国人寿|公告解读]标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解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将保险资金委托乙方进行另类投资管理,包括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产品、股权/不动产基金及公募REITs产品等。乙方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筛选、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全流程管理。协议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新增委托投资资产年度签约额度分别为1200亿、1400亿、1500亿元人民币。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年度上限分别为11亿、12亿、13亿元人民币。费用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费。协议涉及关联交易,需遵守上市规则相关披露与审批要求。

2025-12-04

[卫光生物|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对下属单采血浆站增资的公告

解读: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自有资金对下属万宁卫光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增资1,500万元,对安康卫光单采血浆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4,000万元。万宁浆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000万元,公司持股100%。安康浆站公司原持股80%,夏玉珍持股20%,其已承诺放弃本次增资权利,增资价格为5.7355元/1元注册资本,增资后公司持股比例升至91.6487%。本次增资旨在加快浆站建设、提升采浆效能、改善财务结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025-12-04

[卫光生物|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解读: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可在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公司及子公司具体融资金额、业务品种及期限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法律文件。

2025-12-04

[海顺新材|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解读: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林武辉近日办理了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质押股份数量为13,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1.8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72%,质押用途为个人资金需要,质权人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时,林武辉合计解除质押13,000,000股,其中两笔分别为9,600,000股和3,400,000股,质押开始日分别为2022年12月6日和2024年2月5日,解除质押日期均为2025年12月3日。截至公告日,林武辉累计质押股份13,0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21.82%,占公司总股本6.7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情况,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变更。

2025-12-04

[地铁设计|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安排的公告

解读: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定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审核该交易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获得批准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5-12-04

[阿仕特朗金融|公告解读]标题:二零二五年潘先生融资服务协议

解读: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与潘稷(‘潘先生’)于2025年11月6日订立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可根据潘先生及其关联人士的请求,提供保证金融资服务及首次公开发售融资服务。相关服务将按正常商业条款提供,且不逊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同类交易条件。协议项下每年的融资上限分别为:IPO融资每日最高4000万港元,保证金融资每日最高2000万港元,年收取的服务费(利息)总额不超过60万港元。协议生效须经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并符合香港联交所GEM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潘先生承诺就其或其关联人士违反协议的行为对公司作出赔偿。任何一方可在对方发生重大违约或破产类情形时即时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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