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6 | [普源精电|公告解读]标题: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解读: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数量:2,166,37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23.08元/股
发行股票性质: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新增股份 2,166,377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普源精电递交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4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发行对象名称及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共 5名,为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法律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
2024-10-16 | [普源精电|公告解读]标题: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95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49号),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审计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过渡期间及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依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本次重组的评估基准日为 2023年 12月 31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 2024年 8月 20日,本次重组的过渡期为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8月 31日止。根据《购买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交割日后应由上市公司享有;如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公司股权交割日,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交易对方中的每一方按照交割日前其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
二、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审计情况及实施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302号)。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1,199,558.09元,未发生经营亏损,交易对方无需承担补偿责任,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公司享有。
三、备查文件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302号)。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
2024-10-16 | [达梦数据|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33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保荐代表人王宇琦先生、胡明勇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因胡明勇先生工作拟发生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招商证券指派刘宪广先生(简历附后)接替胡明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王宇琦先生、刘宪广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胡明勇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刘宪广先生简历
刘宪广,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曾担任拓荆科技科创板 IPO项目、久日新材科创板 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主持或参与的其他项目还包括淳中科技 IPO项目、雄韬股份 IPO项目、新疆浩源IPO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
2024-10-16 | [百利电气|公告解读]标题: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百利电气董事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9月 26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0月 16日召开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4年 9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7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6,575,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23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0,039,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92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6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36,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0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李士骐为董事
1.02关于选举左小鹏为董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李士骐为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620,67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535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4,013,80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4.8132%。投票结果:当选。
1.02关于选举左小鹏为董事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同意 633,303,509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99.486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53,696,63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94.2565%。投票结果:当选。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2024-10-16 | [百利电气|公告解读]标题: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股票代码:600468 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9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民和道 1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36,575,4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8.523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川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刘佳莹女士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1.01 | 李士骐 | 633,620,679 | 99.5358 | 是
1.02 | 左小鹏 | 633,303,509 | 99.4860 |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1.01 | 李士骐 | 54,013,809 | 94.8132 | - | - | - | -
1.02 | 左小鹏 | 53,696,639 | 94.2565 | - | - | - |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 1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西巧仙、赵瀛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
2024-10-16 | [中信建投|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解读: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 2024-053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2024年11月5日14点30分,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会议室
-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2024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H股股东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中介机构代表。
五、会议登记方法
- 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股东需持相关证件进行登记。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详情请参阅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其他相关文件。
- 现场会议登记时间及地点:2024年11月5日13点30分至14点15分,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南区一层。
六、其他事项
- 会议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中信大厦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办公室,电话:010-56052830,传真:010-56118200,邮箱:601066@csc.com.cn
- 本次会议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
2024-10-16 | [中信建投|公告解读]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解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年11月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14: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召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基本程序: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审议议案
四、现场投票
五、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最终投票结果以公告为准)
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24年上半年公司(指母公司,下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723,945,911.84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5,218,837,472.72元。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为:公司拟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2024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7,756,694,7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698,102,531.73元(含税),占2024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含永续次级债利息)的30.2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期间分配。公司总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调整情况另行公告。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的平均值计算。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两个月内派发现金红利。有关本次权益派发的股权登记日、具体发放日等事宜,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5日 |
2024-10-16 | [赛福天|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03028 证券简称:赛福天 公告编号:2024-083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友翔路 99号苏州湾中心广场 B座 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8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4,952,2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9.595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范青女士担任大会主持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84,713,929,比例 99.7194%;反对 142,100,比例 0.1672%;弃权 96,219,比例 0.1134%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84,709,429,比例 99.7141%;反对 142,100,比例 0.1672%;弃权 100,719,比例 0.1187%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733,191,比例 87.9118%;反对 142,100,比例 7.2076%;弃权 96,219,比例 4.8806%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 1,728,691,比例 87.6836%;反对 142,100,比例 7.2076%;弃权 100,719,比例 5.1088%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 、议案 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雪琦、吴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雪琦律师、吴冕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6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2024-10-16 | [赛福天|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新城友翔路99号苏州湾中心广场B座12楼会议室召开。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5人,代表公司股份84,952,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595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 表决通过了:
1. 《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的议案》。
结论意见: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
2024-10-16 | [纬德信息|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171 证券简称:纬德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182号创新大厦 C1栋 401房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5
普通股股东人数 4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6,525,07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6,525,0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3.599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3.599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健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钟剑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1,580 99.3059 240,054 0.6572 13,438 0.0369
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1,580 99.3059 240,054 0.6572 13,438 0.0369
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1,580 99.3059 240,054 0.6572 13,438 0.0369
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0,580 99.3032 240,054 0.6572 14,438 0.0396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1,580 99.3059 240,054 0.6572 13,438 0.0369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0,580 99.3032 240,054 0.6572 14,438 0.0396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0,580 99.3032 240,054 0.6572 14,438 0.0396
1.08、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36,270,580 99.3032 240,054 0.6572 14,438 0.0396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192,726 43.1909 240,054 53.7974 13,438 3.0117
1.02 回购股份的种类 192,726 43.1909 240,054 53.7974 13,438 3.0117
1.03 回购股份的方式 192,726 43.1909 240,054 53.7974 13,438 3.0117
1.04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91,726 42.9668 240,054 53.7974 14,438 3.2358
1.05 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92,726 43.1909 240,054 53.7974 13,438 3.0117
1.06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91,726 42.9668 240,054 53.7974 14,438 3.2358
1.07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91,726 42.9668 240,054 53.7974 14,438 3.2358
1.08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191,726 42.9668 240,054 53.7974 14,438 3.2358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龙建胜、张义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2024-10-16 | [纬德信息|公告解读]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解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1栋401房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尹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413,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78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11,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09%。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议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回购股份的目的:同意36,271,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3,438股。
回购股份的种类:同意36,271,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3,438股。
回购股份的方式:同意36,271,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3,438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同意36,270,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4,438股。
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同意36,271,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3,438股。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同意36,270,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4,438股。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同意36,270,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4,438股。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同意36,270,580股,反对240,054股,弃权14,438股。
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纬德信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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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 [和辉光电|公告解读]标题: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九工路 1333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63|
| ---|---|
| 普通股股东人数|1,06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288,143,04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288,143,04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16.5423|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16.5423|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文彪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2、公司在任监事 7人,出席 7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凤玲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置换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 类型|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股东 类型|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 普通股|2,275,531,012|99.4488|11,453,254|0.5005|1,158,778|0.0507|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同意|反对|反对|弃权|弃权|
| ---|---|---|---|---|---|---|---|
|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 1|关于向银行申 请置换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 案|530,986,012|97.6798|11,453,254|2.1069|1,158,778|0.2133|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关联股东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孟杰、黄子頔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
2024-10-16 | [新华文轩|公告解读]标题:新华文轩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4-036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华国际酒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古中市街 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8
其中:A股股东人数 11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1,590,235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699,826,52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101,763,71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4.967061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6.71934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8.24771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青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8人,董事戴卫东先生因其他事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6人,出席 6人;
3、董事会秘书杨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股 699,804,521 99.996856 14,000 0.002001 8,000 0.001143
H股 101,763,714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801,568,235 99.997255 14,000 0.001747 8,000 0.000998
2、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股 699,810,821 99.997757 8,900 0.001271 6,800 0.000972
H股 101,763,714 100.000000 0 0.000000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801,574,535 99.998041 8,900 0.001111 6,800 0.000848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议案》 76,422,051 99.971221 14,000 0.018314 8,000 0.010465
2 《关于本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建议方案的议案》 76,428,351 99.979462 8,900 0.011643 6,800 0.008895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 1-2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1-2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佳雨、李佼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6日 |
2024-10-16 | [华铁应急|公告解读]标题: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2024-13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73,946,2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9.242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3人,董事隋彤彤、董事周丽红、独立董事王绍宏、独立董事许能锐、独立董事张雷宝、独立董事许诗浩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2人,监事会主席贺晓霞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海滨、副总经理遇言、财务总监张伟丽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72,967,649,比例 99.8294%;反对 658,876,比例 0.1147%;弃权 319,755,比例 0.0559%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73,438,029,比例 99.9114%;反对 388,696,比例 0.0677%;弃权 119,555,比例 0.0209%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66,857,683,比例 98.7649%;反对 6,957,426,比例 1.2122%;弃权 131,171,比例 0.0229%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66,827,683,比例 98.7597%;反对 6,987,526,比例 1.2174%;弃权 131,071,比例 0.0229%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66,754,699,比例 98.7469%;反对 7,043,226,比例 1.2271%;弃权 148,355,比例 0.0260%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A股:同意 572,643,811,比例 99.7730%;反对 1,105,714,比例 0.1926%;弃权 196,755,比例 0.0344%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20,117,比例 99.1918%;反对 658,876,比例 0.5440%;弃权 319,755,比例 0.2642%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19,796,279,比例 98.9244%;反对 1,105,714,比例 0.9130%;弃权 196,755,比例 0.1626%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项议案为逐项审议,每个子议案均逐项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2、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上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吴超青 叶敏华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2024-10-16 | [华铁应急|公告解读]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解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丹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52,847,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22%。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7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1,098,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99%。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27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73,946,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1%。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 《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关于修订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2,967,64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658,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319,7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3,438,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388,69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弃权119,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85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49%;反对6,957,4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2%;弃权131,1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827,6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7%;反对6,987,5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4%;弃权131,07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66,754,6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9%;反对7,043,22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1%;弃权148,3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2,643,81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0%;反对1,105,71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6%;弃权196,7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7、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8、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
2024-10-16 | [中信尼雅|公告解读]标题: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00084 证券简称:中信尼雅 公告编号:临 2024-036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 39号 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13,939,37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5.735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人,出席 7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公司副总经理陈新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王爱国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A股 511,262,209 99.4790 2,534,967 0.4932 142,200 0.027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335,911 70.2968 2,534,967 28.1254 142,200 1.5778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晓强、张艺鸣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张晓强律师和张艺鸣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2024-10-16 | [中信尼雅|公告解读]标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在2024年10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5点0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毅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3,939,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35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7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513,939,3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35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1,262,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0%;反对2,534,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2%;弃权14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35,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968%;反对2,534,9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254%;弃权1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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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 [中路股份|公告解读]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解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9月29日,公司十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9月30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14:30如期在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560号永久1940·iHUB创意产业园A3栋1号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65名,代表股份29,593,1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06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签订建设用地减量化清拆补偿协议的议案》。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关于签订建设用地减量化清拆补偿协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92,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8%;反对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0%;弃权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2%。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
2024-10-16 | [中路股份|公告解读]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00818 证券简称:中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900915 中路 B股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第五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0月 16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 560号永久 1940·iHUB创意产业园 A3栋 1号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65
- 其中:A股股东人数:362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3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9,593,155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9,576,255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16,900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2062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9.2009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0.0053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闪先生因公外出线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现场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张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5人,出席 5人;
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董事会秘书朱智女士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孙云芳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名称:《关于签订建设用地减量化清拆补偿协议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A股:同意 29,381,655(99.3420%),反对 90,400(0.3056%),弃权 104,200(0.3524%)
- B股:同意 10,800(63.9053%),反对 6,100(36.0947%),弃权 0(0.0000%)
- 普通股合计:同意 29,392,455(99.3218%),反对 96,500(0.3260%),弃权 104,200(0.3522%)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律师:陈辰、李子为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
2024-10-16 | [川仪股份|公告解读]标题:川仪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解读: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 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日 10点00分
- 地点: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工业园科研楼一楼会议厅(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61号)
-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
-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A股股东)
-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A股股东)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A股
- 股票代码:603100
-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 股权登记日:2024/10/25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聘请的律师
-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 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24年10月3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 现场会议登记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6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现场会议出席会议所需资料:
- 个人(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个人(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上证件、材料的复印件。
- 现场会议登记方式:股东可持上述资料至公司登记地点办理登记,也可按以上要求以邮件、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件、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 会议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61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01121。
- 联系人:王琢、郎莉莎
- 电话:023-67033458,传真:023-67032746,电子邮箱:boardoffice@cqcy.com。
- 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7日
报备文件
- 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 川仪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 2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