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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解读

公告日期 最新公告与解读
2024-11-24

[四方光电|公告解读]标题: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1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副总经理童琳女士、副总经理孔祥军先生拟自 2024年 8月 31日起 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 800万元且不超过 1,600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 2024年 11月 22日,童琳女士、孔祥军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496,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96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2,555,549.72元。其中,童琳女士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00%,增持金额6,050,070.04元(不含交易费用);孔祥军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60%,增持金额 6,505,479.68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增持主体的名称:副总经理童琳女士、副总经理孔祥军先生 -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副总经理童琳间接持有公司 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29%;公司副总经理孔祥军未持有公司股份。 - 在本次公告披露之前 12个月内,上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8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 2024年 8月 31日至 2024年 11月 22日,童琳女士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5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0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050,070.0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 2024年 8月 31日至 2024年 11月 22日,孔祥军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60%,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6,505,479.6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 本次增持后,童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25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00%;通过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29%;童琳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93,150股,占公司总股本 0.2929%。孔祥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60%。 四、其他说明 - 童琳女士和孔祥军先生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4-11-24

[星湖科技|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暨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解读: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4-044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暨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1月21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7,906,730股,持股比例由18.71%减少至17.03%,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 - 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伊品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铁小荣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3,073,630股,持股比例由22.03%减少至17.03%,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股东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且累计变动达到5%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1: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金盛物流信息中心4号楼423号房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2:铁小荣 -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首善花园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超过1%的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1月21日,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7,906,730股,累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68%,持股比例由18.71%减少至17.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伊品集团:变动前持股数量189,667,209股,持股比例11.42%;变动后持股数量172,685,029股,持股比例10.40% 铁小荣:变动前持股数量121,154,301股,持股比例7.29%;变动后持股数量110,229,751股,持股比例6.63% 合计:变动前持股数量310,821,510股,持股比例18.71%;变动后持股数量282,914,780股,持股比例17.03% (二)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1月21日,伊品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铁小荣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股份83,073,630股,累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持股比例由22.03%减少至17.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伊品集团:变动前持股数量223,379,009股,持股比例13.45%;变动后持股数量172,685,029股,持股比例10.40% 铁小荣:变动前持股数量142,609,401股,持股比例8.58%;变动后持股数量110,229,751股,持股比例6.63% 合计:变动前持股数量365,988,410股,持股比例22.03%;变动后持股数量282,914,780股,持股比例17.03% 三、其他情况说明 1.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仍在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2024-11-24

[星湖科技|公告解读]标题: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解读: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股票代码:6008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金盛物流信息中心 4号楼 423号房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德宁国际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铁小荣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首善花园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首善花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科技”、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星湖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1.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2.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6),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 33,229,452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且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铁小荣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 4.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有意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持有的星湖科技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 2024年 1月 12日至 2024年 11月 21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股份 83,073,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 2.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365,988,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28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282,914,7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280%。 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伊品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星湖科技 282,914,780股,其中 146,395,365股已被质押。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它买卖星湖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伊品集团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夏伊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闫小龙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22日 铁小荣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铁小荣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22日

2024-11-24

[德赛西威|公告解读]标题: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解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重大事项提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以及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项目存在建设期,可能因宏观环境变动、行业发展、政策环境、项目建设进度、设备供应、境外原材料供应或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 政策和市场风险: 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变迁主要依靠下游汽车产业的发展。全球宏观经济以及国内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对汽车产业的上游原材料以及下游终端客户消费产生影响,从而造成汽车行业存在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伴随汽车行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带来的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汽车电子制造厂商在打造更具智能化的人机交互应用、开发高算力和多核运算为基础的域控车载计算主体以及提升整车及用户信息安全为代表的关键技术领域展开角逐。 境外原材料采购的风险:公司目前部分电子元器件原材料供应商为境外厂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 354,015.89万元、585,704.90万元、788,288.15万元以及844,287.93万元,分别占各期采购金额比例为 49.07%、49.61%、50.02%以及57.75%。 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的风险:若下游新能源汽车竞争日趋激烈而出现大幅降价,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财务风险:关于本次发行摊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计划在成都进行建设,通过购置土地建设标准化的生产厂房、洁净车间以及仓库等配套设施,引入先进的生产设备及软件,招聘高素质且经验丰富的生产及管理人员,打造一个智能化水平高、空间结构布局合理、清洁环保的汽车电子产品的生产基地。 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中控显示屏、智能驾驶域控制器、智能座舱域控制器、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等汽车电子产品。 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赋能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等领域的前沿技术研发与新项目开发。 发行对象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证券的价格或定价方式、发行数量、限售期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发行方式及时间: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166,501,830股(含 166,501,830股)。 限售期: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以及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 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已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获得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2024-11-24

[德赛西威|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解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296号)。深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11-24

[迪哲医药|公告解读]标题:迪哲医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解读: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 全球及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迅速提升,市场前景广阔。2021年,全球及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 1,817亿美元和 2,311亿人民币;预计到 2030年,全球及中国抗肿瘤药物市场将进一步分别增长到 4,845亿美元和 6,513亿人民币。 2. 医药产业利好政策持续推动创新药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药品集采和药价谈判、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保严格控费、抗癌新药降价加速纳入医保、新药评审加速等政策,大力鼓励药企创新。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公司战略性专注于恶性肿瘤以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疾病领域,以推出全球首创药物(First-in-class)和具有突破性潜力的治疗方法为目标。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 加快推进公司核心产品临床研究进度,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产品管线组合中已拥有 6个处于全球临床阶段并用于多个适应症的创新药物,以及多个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候选创新药物。 2. 建设并加强公司创新药研发及生产能力,满足药品上市后商业化需求。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拟于江苏无锡建设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 3. 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1.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 2. 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 3. 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1.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2.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1.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2.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3.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4. 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1.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4月1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充分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产品实力及研发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4年 12月底完成,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41,565,312股,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4,842.00万元。 2.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加快公司新药研发商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产品的竞争力;聚焦临床需求迫切的治疗领域药品研发,积极推进产品拓展适应症的研究,满足更广阔的临床用药需求;响应国家号召并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扩大药品生产产能的同时,打造集临床前研发、临床开发、商业化生产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形态;为研发人员提供更为完善、资源丰富的工作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公司拥有一支富有创造性和全球视野的核心管理及研发团队,公司已建立了一体化的研发平台,公司作为一家全球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核心产品舒沃替尼和戈利昔替尼已于 2023年 8月和 2024年 6月获批上市。 5. 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股东收益回报。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公司产品管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4-11-24

[迪哲医药|公告解读]标题:迪哲医药: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解读: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公司声明: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别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多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即不超过 41,565,312股(含本数)。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4,842.00万元(含本数),主要用于新药研发项目、国际标准创新药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含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并结合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方案概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 1.00元。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1,565,312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最终发行价格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风险说明: 市场风险:医药企业融资速度加快,创新药是医药企业重点研发方向,未来产品更新换代速度会加快,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可能会导致产品大幅度降价和市场推广难度加大。 行业政策变动风险:医药行业受到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行业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大变化。 新药研发相关风险:药品研发有着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存在临床实施效果不及预期、未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上市时间晚于计划时间或上市后销量未及预期及研发周期延长的风险。 药品商业化不达预期风险:创新药物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存在销售团队招募进度不及预期以及入职后短期内流失的风险。

2024-11-24

[迪哲医药|公告解读]标题:迪哲医药: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解读: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预案及相关文件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预案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024-11-24

[德赛西威|公告解读]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解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洪树勤、杨贤 - 项目协办人:刘志锋 - 项目组成员:刘堃、吴仁军、李查德、郑嘉豪、陈艺仁、蔡英杰、项宇飞、杨鑫鹏、林兆伟、王泽琛、王宇轩 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Huizhou Desay SV Automotive Co., Ltd. - 注册资本:55,500.61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高大鹏 - 成立日期:1986年 7月 24日 - 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 103号 -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德赛西威 - 股票代码:002920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德赛西威的股本结构如下: -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动股:3,493,445股,占总股本比例 0.63%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1,512,655股,占总股本比例 99.37% - 股份总数:555,006,100股,占总股本比例 100.00% 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德赛西威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 广东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57,106,250股,持股比例 28.31% 2. 惠州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47,012,350股,持股比例 26.49% 3. 新余市威立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9,177,494股,持股比例 3.46% 4. 新余市威立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5,143,580股,持股比例 2.73% 5. 新余市恒惠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9,678,977股,持股比例 1.74% 6. 新余市威立昌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8,963,553股,持股比例 1.62% 7.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 8,761,919股,持股比例 1.58% 8.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980,268股,持股比例 1.44% 9. 新余市威立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154,029股,持股比例 1.29% 1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5,224,402股,持股比例 0.94%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024年 1-9月: - 营业收入:1,897,476.54万元 - 营业利润:147,142.92万元 - 利润总额:147,082.01万元 - 净利润:141,729.49万元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680.70万元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903.51万元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179.83万元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356.84万元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5,577.66万元 - 流动比率:1.54 - 速动比率:1.12 - 资产负债率(%):51.68 - 应收账款周转率:2.40 - 存货周转率(次):4.15 - 毛利率(%):20.55 - 销售净利率(%):7.4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6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55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54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和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024-11-24

[德赛西威|公告解读]标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解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西威”“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Huizhou Desay SV Automotive Co., Ltd. - 注册资本:55,500.61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高大鹏 - 成立日期:1986年7月24日 - 注册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3号 -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德赛西威 - 股票代码:002920 (二)发行人业务情况 公司深度聚焦于智能座舱、智能驾驶和网联服务三大领域的高效融合,持续开发高度集成的智能硬件和领先的软件算法,为全球客户提供安全、舒适、高效的移动出行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 2024-9-30:资产总计1,931,928.75,负债合计1,024,384.23,股东权益合计907,544.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895,595.80 - 2023-12-31:资产总计1,801,408.65,负债合计995,395.06,股东权益合计806,013.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795,228.33 - 2022-12-31:资产总计1,375,602.77,负债合计721,244.61,股东权益合计654,358.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647,759.31 - 2021-12-31:资产总计1,015,144.51,负债合计473,493.31,股东权益合计541,651.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33,870.57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2024年1-9月:营业收入1,897,476.54,营业成本1,507,540.89,营业利润147,142.92,利润总额147,082.01,净利润141,729.4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0,680.70 2023年度:营业收入2,190,800.26,营业成本1,742,927.87,营业利润153,672.79,利润总额153,818.20,净利润154,157.4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673.60 2022年度:营业收入1,493,290.58,营业成本1,149,321.27,营业利润115,839.71,利润总额115,738.80,净利润117,212.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460.06 2021年度:营业收入956,943.45,营业成本721,500.30,营业利润85,667.02,利润总额86,071.98,净利润83,190.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298.16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 2024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3,903.5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179.8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356.8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5,577.66 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104.27,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4,983.4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345.8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633.56 202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959.9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604.8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679.1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257.25 202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294.9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273.2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444.5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4,060.80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9月/2024-9-30:流动比率1.54,速动比率1.12,资产负债率51.68%,应收账款周转率2.40,存货周转率4.15,毛利率20.55%,销售净利率7.4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69%,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17.18%,基本每股收益2.55,稀释每股收益2.54,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62,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2.62 二、本次发行方案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时间 - 本次发行的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五)发行数量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66,501,830股(含166,501,830股)。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0万元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德赛西威汽车电子中西部基地建设项目(一期):196,0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80,000.00万元 - 智能汽车电子系统及部件生产项目:291,2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198,000.00万元 - 智算中心及舱驾融合平台研发项目:87,100.0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72,000.00万元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 洪树勤,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9040001,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 - 杨贤,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1010017,会计硕士,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二)项目协办人 - 刘志锋,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 刘堃、吴仁军、李查德、陈艺仁、郑嘉豪、蔡英杰、项宇飞、杨鑫鹏、林兆伟、王泽琛、王宇轩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 截至2024年9月30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分别持有发行人78,850股、3,100股和0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1%、0.00%和0.00%。 - 截至2024年9月30日,保荐人重要子公司(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以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2,329,964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2%。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六、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德赛西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2024-11-24

[德赛西威|公告解读]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解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具体事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为德赛集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变动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运营的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境内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该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被抵押、冻结、查封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境内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主要授权专利、主要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批准等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可能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已履行适当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本次发行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任独立董事人数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子公司均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账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存在通过参股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募集说明书》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2.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4-11-24

[宇信科技|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解读: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信科技”)于近日收到了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出具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海关中标通字【2024】650号),明确公司中标了海关信息化更新-服务器设备 01包。中标金额为73,558,800元,招标采购内容为国产化服务器。公司深耕金融科技行业 25年,本次信创项目中标是公司综合能力的体现,显示了公司在信创解决方案、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不断赢得市场与客户的信赖与认可,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尚未签署最终合同,本项目具体内容及实施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024-11-24

[盈康生命|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参加2024年度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4-077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参加由青岛证监局、青岛市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的“2024年度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中国证券报中证网(https://www.cs.com.cn)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28 日(周四)15: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以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2024-11-24

[三丰智能|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进展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300273 股票简称:三丰智能 编号:2024-047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鑫燕隆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持有控股子公司三丰智联(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的少数股东王伟新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鑫燕隆以自有资金收购王伟新先生持有的三丰智联45%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300.00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鑫燕隆将持有三丰智联45%的股权,公司通过直接持股及通过鑫燕隆合计持有三丰智联的股权将从55%增加至100%。 三丰智联近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登记事项如下: - 企业名称:三丰智联(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3BU2H - 法定代表人:柯国庆 - 成立日期:2018年6月20日 -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企业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358室 -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自动化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模具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汽车及零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备查文件: 1、三丰智联(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24-11-24

[安靠智电|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自查报告

解读: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智电”或“公司”)于 11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号),要求公司就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决定书》中提及的违规行为,公司第一时间开展自查,现将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后续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江苏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存在的违规行为及自查说明 (一)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1、存在问题 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对工程安装项目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 2、自查说明 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收入政策如下:商品销售收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商品销售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电缆连接件、GIL产品、智能输变电设备及零部件的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具体判断依据为: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不需要安装的,客户签收并核对数据后确认收入;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并经客户核对数据后确认收入。公司提供劳务收入包括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安装、运维管理等类别。对于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提交设计图纸或报告书并取得客户最终确认后确认收入;对于工程安装项目,以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对于运维管理等项目,以项目完成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上述收入政策中披露 “对于工程安装项目,以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公司对当年新增的包含 GIL产品销售的工程安装项目,根据合同约定,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交“形象进度表”,按时段法确认收入,以取得客户分阶段确认的产值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收入确认原则中对包含 GIL产品销售的工程安装项目的具体确认原则表述的不清晰,容易引起报告使用者产生疑问。因此,公司在 2022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增加了工程项目“电力系统服务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以方便报告使用者更直接理解。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电力系统服务合同通常包含智能电力系统服务及 GIL产品系统服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的在建资产,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以及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二)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 1、存在问题 公司因已完成工程子项目核算错误,致使部分期间曹山旅游度假区地下管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曹山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曹山项目存在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或存在跨期的问题。前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自查说明 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不及时,同时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传递曹山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不全面,导致该项目存在部分收入确认不准确、部分支出未计入成本的问题。对公司 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 203.19万元、-761.69万元、368.10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 0.99%、-4.87%、1.85%。 (三)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1、存在问题 公司对曹山项目在收入、成本未记账情况下,即调整了 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08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但安靠智电于 2022年 3月 30日披露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公告》称,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与上述事实不符。 2、自查说明 由于 2021年半年度结账时间比较紧张,公司财务人员暂对上述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采取表调账不调的处理方法,未编制相关的记账凭证,仅仅在财务报表上根据工程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相关数据的调整。 二、自查总结 公司将根据《决定书》的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公司董监高的责任,做到勤勉尽责,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也会充分吸取本次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江苏证监局此次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信息披露的关键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引的认识,将有效促进公司合规、持续、稳健发展。特此公告。

2024-11-24

[安靠智电|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解读: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2号)。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收入确认政策披露不准确;二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三是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晓凌、时任财务总监王春梅、财务总监蒋浩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晓凌、王春梅、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定期报告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报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决定书》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及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充分吸取本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4-11-24

[英联股份|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002846 证券简称:英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7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翁伟炜先生的通知,获悉翁伟炜先生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业务办理情况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次解除质押股数(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质押起始日期 | 质押解除日期 | 质权人 | | --- | --- | --- | --- | --- | --- | --- | --- | | 翁伟炜 | 否 | 3,005,000 | 10.09% | 0.72% | 2023.11.22 | 2024.11.2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翁伟炜 | 否 | 1,155,000 | 3.88% | 0.28% | 2024.02.07 | - | - | | 合计 | - | 4,160,000 | 13.96% | 0.99% | - | - | - | 注 1:总股本以公司 2024年 11月 22日股本 419,993,636股计算,下同。 上述股份原质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1月 25日、2024年 2月 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翁伟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本次业务办理前质押股份数量(股) | 本次业务办理后质押股份数量(股)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已质押股份情况 | 未质押股份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合计数量(股) |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合计数量(股) |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 | 翁伟炜 | 29,794,960 | 7.09% | 23,726,000 | 19,566,000 | 65.67% | 4.66% | 0 | 0 | 0 | 0 | | 翁伟博 | 22,579,200 | 5.38% | 10,707,500 | 10,707,500 | 47.42% | 2.55% | 0 | 0 | 0 | 0 | | 合计 | 52,374,160 | 12.47% | 34,433,500 | 30,273,500 | 57.80% | 7.21% | 0 | 0 | 0 | 0 | 注 2: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翁伟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响,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后续若出现平仓风险,上述人员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股份等措施来应对上述风险。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票解除质押的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024-11-24

[豪鹏科技|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子公司参股公司境外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3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了 Elong Power Holding Limited,间接持有 Elong Power 1,727,196股股份。近日,公司获悉 Elong Power于美国当地时间 2024年 11月 22日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ELPW”。相关信息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查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股份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以相关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 11月 25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11-24

[登康口腔|公告解读]标题:关于参加重庆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解读:证券代码:001328 证券简称:登康口腔 公告编号:2024-035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参加“重庆辖区上市公司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并于当天15:00-17:00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流。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届时,公司相关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11-24

[登康口腔|公告解读]标题:关于控股股东拟被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解读:2024年11月24日,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纺集团”)通知: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国资委”)和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控股”)拟将轻纺集团委托给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机电集团”)管理,目前正在开展前期的相关工作,托管协议尚未签署。如托管协议涉及权益变动事项,将导致机电集团间接收购轻纺集团持有的公司59.83%的股份,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但本次托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轻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重庆市国资委。本次托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为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现将上述事项予以提示性公告。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分阶段信息披露要求,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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